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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

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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