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
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詳如附件)
1031019667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