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乙案。(詳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40096614號函辦理。
二、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爰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並需擔任該地區教職累積五年以上,方可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三、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申請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應檢附之證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表乙份。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三)偏遠或特殊地區合格教師證書影本乙份。
(四)註明學校類型之學校服務證明正本乙份。
(五)大學以上畢業證書影本乙份。
(六)最近3個月1吋半身正面相片4張。
(七)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申請檢核表乙份。
四、申請表件請服務學校初審核章後,於104年10月31日前將上開表件暨相關證件免備文逕送至本府教育處辦理複審,複審合格後轉報教育部核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五、檢附偏遠及特殊地區換發一般證書申請表乙份。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40096614號函辦理。
二、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爰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並需擔任該地區教職累積五年以上,方可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三、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申請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應檢附之證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表乙份。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三)偏遠或特殊地區合格教師證書影本乙份。
(四)註明學校類型之學校服務證明正本乙份。
(五)大學以上畢業證書影本乙份。
(六)最近3個月1吋半身正面相片4張。
(七)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申請檢核表乙份。
四、申請表件請服務學校初審核章後,於104年10月31日前將上開表件暨相關證件免備文逕送至本府教育處辦理複審,複審合格後轉報教育部核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五、檢附偏遠及特殊地區換發一般證書申請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