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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文化部因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公布施行,自112年6月2日起生效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6月8日臺教師(一)字第1120057767號函辦理。
二、 檢送文化部函、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圖卡素材各1份。
文化部函.pdf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圖卡素材.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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