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 (如附件)
一、有關「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
(如附件),
二、為保護遭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被害人,學校校長、教
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數位/網路性別暴力
事件,雙方當事人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
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
規定辦理通報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小時。
(如附件),
二、為保護遭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被害人,學校校長、教
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數位/網路性別暴力
事件,雙方當事人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
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
規定辦理通報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