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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重申公務員(含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其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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