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函請行政院將高中職、國中、國小、幼兒園導師加給納入106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詳如說明)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函請行政院將高中職、國中、國小、幼兒園導師加給納入106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詳如說明)
說明:
一、本案本會前以104年12月29日全教總政字第1040000560號
函諒達,大院人事行政總處以105年1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4
0056241號回函歉難採行,合先敘明。
二、按教師待遇條例已於104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
於6月10日公布,12月27日施行。教師兼職加給在學校現
場確實有主管加給以及導師加給兩種,此也為教師待遇條
例明訂,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擔任導師人數,依據教育
部105學年統計大約九萬八千多人,近十萬人擔任導師,幾
乎每兩位老師就有一位擔任導師,殊難理解被排除在外。
三、依據大院105年1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40056241號回函所述
,大院認為歉難採行理由有三,一為導師職務加給非屬共同支給之待遇項目,向未列計,可知只是在教師待遇條例
立法完成前的依循舊例,實在沒有必要繼續循舊例不列計
;次為政府財政負擔以及該年度未納入預算編列兩個原因,此等財政認知與預算年度技術問題,相較於應該列入的
合理性,顯非106年度不可抗因素,理應排除。
四、綜上,基於兼職加給之法制完成、公教分途之事實、兼職
不同之衡平等因素,本會再次函請大院研議「106年軍公
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時,高中職、國中、
國小、幼兒園導師加給納入106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
金發給基準,並自106年度開始發放,以符法治。
說明:
一、本案本會前以104年12月29日全教總政字第1040000560號
函諒達,大院人事行政總處以105年1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4
0056241號回函歉難採行,合先敘明。
二、按教師待遇條例已於104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
於6月10日公布,12月27日施行。教師兼職加給在學校現
場確實有主管加給以及導師加給兩種,此也為教師待遇條
例明訂,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擔任導師人數,依據教育
部105學年統計大約九萬八千多人,近十萬人擔任導師,幾
乎每兩位老師就有一位擔任導師,殊難理解被排除在外。
三、依據大院105年1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40056241號回函所述
,大院認為歉難採行理由有三,一為導師職務加給非屬共同支給之待遇項目,向未列計,可知只是在教師待遇條例
立法完成前的依循舊例,實在沒有必要繼續循舊例不列計
;次為政府財政負擔以及該年度未納入預算編列兩個原因,此等財政認知與預算年度技術問題,相較於應該列入的
合理性,顯非106年度不可抗因素,理應排除。
四、綜上,基於兼職加給之法制完成、公教分途之事實、兼職
不同之衡平等因素,本會再次函請大院研議「106年軍公
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時,高中職、國中、
國小、幼兒園導師加給納入106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
金發給基準,並自106年度開始發放,以符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