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期程:下半年度執行之案件,於104年3月26日前提出申請,執行期程為104年7月1日至104年11月30日者。
(二)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之對象係指: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學生、中輟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學生。
(三)申請項目與限制:所提體育類、音樂類、藝術類、舞蹈類之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培訓計畫,應遵照本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其每件申請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請依實際執行能力審慎規劃,並依各類項目(請參考網站公告),各類培訓團體案每年以申請1次為限,前揭每年僅核定一案(包括:(1)單獨一案(2)多案同性質合併一案(3)一校多案不同類別)為限,不得重複核定。每校各類培訓個人案之每一弱勢學生,每年以申請1案為限。另外請申請學校注意,如具下列情形則不予補助,請勿提出申請:
1、相關專長培訓學校(或系、科、班)之特殊專長團體案不予補助,如:體育相關學校(或系、科、班)不予補助體育類團體案;音樂類相關學校(或系、科、班)不予補助音樂類團體案;藝術類相關學校(或系、科、班)不予補助藝術類團體案;舞蹈類相關學校(或系、科、班)不予補助舞蹈類團體案。
2、已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不予補助。
3、大專院校申請案專長證明未達縣級比賽成績證明者,不予補助。
4、申請學校培訓項目與該校體育班招生項目重疊,原則上不予補助。
5、弱勢學生所占培訓學生比例未達半數,原則上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