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函轉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