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114)年度師鐸獎初審與推薦事宜,請依「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4日臺教師(三)字第1142600212號函暨「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 請依本要點第2點表揚對象及第3點推薦基準規定,就被推薦人之各項資格條件確實進行審核及查證;並依第8點第1項規定略以,就申請遴薦獎勵案件,應從嚴審核,有不實或舛錯者,應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所遴薦人員於核定前,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府;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並應報本府廢止其推薦。
三、 復查本要點第4點第1款第1目及第3目推薦及評選作業規定,各單位應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前,向本府提出推薦(軍護人員統一由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推薦),經本府組成初審評審小組辦理初審作業後,將推薦名冊(本縣推薦名額計3名)報教育部辦理決審。
四、 爰上,請貴校依本要點第3點推薦基準進行校內遴選,每校(園)推薦1名,如受推薦人為校(園)長,則可再增加1名,並請檢具下列資料免備文報府憑辦:
(一) 推薦表(含紙本及word電子檔):各欄位請詳閱「填表說明」後詳實填寫,勿缺漏;受推薦人員應依據其優良事蹟屬行政組或教學組擇一選填;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以免字數太多,致本府後續無法上傳檔案至教育部「良師興國網站」。
(二) 被推薦人所提供資料,須同意授權由初審及決審機關潤飾;另所提供資料(含照片)將作為獲獎後新聞媒體宣傳、芳名錄編撰及表揚大會使用,爰請被推薦人留意提供適當照片,並應取得照片內其他人員之同意。
(三) 特殊優良事蹟佐證資料PDF檔:受推薦人員之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請擇要掃描成PDF檔(致多10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檔案大小限於25mb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教學組需提供教案與優秀教學策略,行政組則視實際情況提供相關資料。獲獎者之教案及優秀教學策略作品將刊載於教育部良師興國網站,並同步於CIRN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公開分享。
(四) 照片JPG檔:請提供近半年「2吋彩色大頭照」1張(檔案大小為800KB~4MB)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2張(橫式、直式各1張)之電子檔(檔案大小為 3MB~8MB),檔案格式為JPG檔,照片清晰度要高,以大圖片尤佳。
(五) 上述各校應提供之電子檔(含推薦表、佐證資料、照片),請燒錄成光碟片後,併同推薦表紙本檔(請敘明推薦理由並經學校校長簽章),於114年3月31日(星期一)前函送本府教育處社教科彙辦,逾期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
五、 有關受推薦人之品德操守部分,請於初審時確實嚴格審查,如有不實或舛錯者,將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 隨文附上相關表件,另請各私立幼兒園至本府教育處公告區(序號:110476)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