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3月8日總處培字第111001218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 依前開函及其附件略以,旨揭指引適用對象為100人(含)以上之公司/企業/公私立機構等(以下簡稱各機構);另各機構之應變組織或緊急聯繫網中增列「成立防疫專責小組」,並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擔任防疫長及防疫管理人員,督導落實各項防疫措施,將防疫對策內化為自主應變管理之一環,於平時及疫情發生時均能快速反應,確保持續營運。茲因本次修正,已將公部門納入旨揭指引適用對象,爰函轉各機關參考運用。
三、 副本抄送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秘書長室、本府各單位及本府所屬一級機關知悉(本府111年3月4日府授衛疾字第1110051472號函諒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