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調查本縣持有『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人數,請同仁於107.1.19前與人事室聯繫。(詳如說明)

為調查本縣持有『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人數,請同仁於107.1.19前與人事室聯繫。
一、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並請影印『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留存人事室。
三、事關教師之退休權益,請把握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