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調查本縣104學年度下學期各校學生被體罰情形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1、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2、另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3、請各校協助所屬教師提升輔導管教專業知能,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及輔導學生之目的,尚有體罰情形之學校請賡續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