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杏壇芬芳獎」推薦乙案,請有意願推薦課室主管於105年2月17日(星期三)前將相關表件送人事室辦理,詳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辦理(本府104年11月27日府教社字第1040237322號函及104年12月1日府教社字第1040242492號函諒達)。
二、推薦資格: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二)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三、推薦對象: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被推薦團體或個人(含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教育行政人員),得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
四、請薦報資料時須檢送紙本資料一式3份(含推薦表、優良事蹟備審資料,請加製封面與目錄裝訂成冊)及薦報資料電子檔光碟1份(請將推薦表及優良事蹟備審資料燒錄鍵入光碟)。
五、105年杏壇芬芳獎各校薦報資料,本校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105年2月17日止。
六、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個人推薦表及團體推薦表各乙份。